Most Frequent Questions And Answers
常見問題
New Power 管理系列
NEW POWER管理系列有支援多點或外點連線,使用者經過權限驗證後,可至資料庫主機查詢、新增、修改單據。
例如:NEW POWER主機放在台北,分公司使用者或出差人員可於台中、台南、大陸、泰國、越南…透過Internet連線使用。
※世家及E化世家系列除了本地外不支援外點或出差連線
鉅盛所有產品都能依客戶需求與使用範圍分開購買,且擁有老客戶的優惠價格。
MRPI與MRPII差異有兩種說法:
1.所謂MRPI(Materil Requirement Planning)就是物料需求計劃,即根據BOM表來計劃各層級要生產那些子件,需求數量為多少,再根據前置期來計算開始生產的日期,為狹義的MRP。
所謂MRPII(Manufacturing Resource Planning )就是製造資源計劃,乃為了提升MRP系統之功能,將財務預算系統整合進來。
2.所謂MRPI(Materil Requirement Planning)就是物料需求計劃,不詳細計算機器及人工的產能,即各個工作中心是以一經驗值的標準產能來計算,並根據BOM表中所轉入的標準工時來計算各層級要生產哪些子件,需求數量為多少。
所謂MRPII(Materil Requirement Planning)就是製造資源計劃,詳細考慮並計算各工作中心人、機器的產能及效率。
POWER製造模組是以MRPI為主,即不詳細計算機器及人工的產能,各個工作中心是以一經驗值的標準產能來計算,並根據BOM表中所輸入的標準工時來計算各層級要生產哪些子件,需求數量為多少。
MRPI最適合現場人員不充裕的中小企業使用。
產能的考量分為兩種:一為無限產能,一為有限產能。我們系統所採取的是無限產能。
所謂【無限產能】,是在進行排程時先不考慮各工作中心的有限產能,而是透過負荷與現有產能的比較,電腦只指出產能不足或超過的部份,在透過人員去調整。
所謂【有限產能】,則是在進行排程時考慮各工作中心的產能,系統在排程時會自動調整負荷,使排程結果不致超出產能限制,由於系統自動調整雖較為便利,使用者就很難知道瓶頸所在,同時系統參數設定會更為複雜。依據,我們在排程時即提供產能負荷分析及生產拆單作業,讓使用者可以隨時調整。
編碼原則首要考慮物品認定的唯一性,但唯一性的考量在不同行業之認知可能有所落差,例如同樣規格尺寸性能之電冰箱因顏色之不同必須分開編碼,但對於低價值之不同耗料,若用途相同且具有百分之百之替代性,就可統一一個編碼來取代之。
傳統之編碼大多定義出各碼所代表之涵義,例如:第一碼為類別,第二碼為規格,第三碼為尺寸、材質、顏色….等等,諸如此類,而最大之問題在於若原本沒有預留擴充性,日後產品發展擴增後,有可能發現編碼規則不敷使用而必須重新規劃,如此將造成莫大之困擾,因此也可建議客戶將編碼採單純之產品大類加上流水編號,而將原本加諸在編碼上之編號直接以獨立欄位來描述之,在我們的系統就是在產品編號外,可將其它說明放在主描述,如此就不必擔心編碼之原則定義,直接以欄位來找尋所要資料,畢竟太複雜之編碼也記不起來,就遑論非得要用號碼來調閱資料了。
雖然我們目前並沒有做成本會計系統,但並不表示我們做不到成本會計。製造業的成本會計制度有兩種,一為分步成本,另一為分批成本。
所謂分批成本,係指以每次生產之產品為成本標的,產品成本按【批次】彙集計算之成本會計制度。如此,任何一批產品完工時,即可馬上計算出該批產品之總成本及單位成本。較適用於接單生產的工廠或是裝配業。
所謂分步成本,係指以生產之步驟或部門為成本標的,累積及計算產品成本之成本會計制度。在此制度下,每一生產部門所產生之成本,均累積於【部門生產報告】中, 再定期結算,將各部門該期間發生之成本,以其生產單位除之,即得部門之平均單位成本。較適用於製程式生產的行業,例如化學工業、石油加工業、水泥製造業等。
而目前我們系統針對製造成本採取的是分批成本計算方法,所以針對每張製令單完工時即可得出該產品的製造成本。
開帳只能做一次,目的公司可以取消開帳後重新拋轉
可以在兩家都輸入,且分別拋轉傳票,但銷售傳票不要再從GAPP拋轉至IFRS公司,以免重覆
可選擇拋轉哪些傳票
不行,會造成拋轉傳票借貸不平衡
將原財產的未提列金額轉到IFRS公司,再使用新的提列公式計算。
電子發票
電子發票配號以50號為一組,依據國稅局規定,每組號碼必須依照時間先後順序開立,若需開立今天之前的發票,需使用另外一組字軌方可開立。
舉例:
假設A公司申請電子發票字軌共20組,字軌號碼為AA12345000~AA12345999,
A公司發票號碼已經開至AA12345326,發票日期為3/20。
A公司有一B客戶,已經取得3/10的發票,號碼為AA12345123,B客戶要求改開3/1發票,
A公司須如何處理?
處理步驟如下:
- 收回B公司3/10開立之發票紙本後,於系統中作廢AA12345123發票。
- 發票開立時使用另一組號碼,如:AA12345350,重新開立3/1發票給B客戶。
- 爾後這一組號碼則作為開立發票日期為今天以前的專用發票字軌。
備註:每組字軌號碼起始號末兩碼必須為00或是50。
- 填寫電子發票專用字軌申請書
- 參加鉅盛電子發票教育訓練
- 協助用印送審文件並寄送
- 尚未申報者:
該電子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,由賣方營業人執行作廢電子發票功能。
或是於電子發票系統開立【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】或【折讓證明單】, 經對方營業人進行電子簽章確認即可。 - 已申報者:
該電子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,於電子發票系統開立【營業人銷貨退回進 貨退出】或【折讓證明單】,經對方營業人電子簽章確認。
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、統一編號者為限。
前項銷貨退回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,
第一聯及第二聯由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,
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,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。
賣方只要完成開立發票,即屬有效發票。 (參照:營業稅法第32條及35條)
在買方未執行(作廢發票)確認前原發票仍為有效。 (參照:統一發票使用辦法:第20條規定、第1項、第1款及第2款與同法24條)
賣方提出作廢,仍須買方確認,
買方不願作廢發票,可開立退回折讓單,請賣方確認,
但發票記載錯誤,買方已扣抵拒絕退回時,由賣方向主管稽徵機關「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」,
賣方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稽徵機關,再由買方所在地營業人稽徵機關依法辦理。
(參照:統一發票使用辦法:第20條規定、第1項、第1款及第2款與同法24條、 財政部91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910455492號函)
賣方未確認為作廢發票前,發票為有效。
(參照:統一發票使用辦法:第20條規定、第1項、第1款及第2款與同法24條)
買方開立折讓資訊後,即發生效力。
(參照:營業稅法第15條、統一發票使用辦法:第20條、第1項、第1款及第2款)
買方提出折讓單作廢,而未經銷方確認前,等同未折讓,原發票為有效,該折讓單亦為有效。
(參照:統一發票使用辦法:第20條規定、第1項、第1款及第2款)
-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
- 使用電子發票承諾書(在字軌申請書中)
- SGS檢測報告
- 感熱紙切結書
- 電子發票開立(POS)系統自行檢測表
- 發票樣張各一張(感熱紙印B2C發票、A4紙列印B2B發票)
- 電腦系統銷貨發票管理發票開立畫面(要有愛心碼、載具類別碼)
- 電子發票平台B2C查詢畫面兩張(上傳載具的發票、有愛心碼的發票)
電子發票一旦開立即不可修改,請作廢該張發票,並重新開立正確發票。
電子發票無法開立過去日期的發票,
電子發票與手開發票不同,依照規定,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應按時序開立,
電子發票的開立與作廢,加值中心須於48小時內上傳至平台,
使用開立電子發票的公司 必須依當日交易日期 開立電子發票。
電子發票申請期配者,於雙數月的20日後,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會自動配號字軌,約2-3個工作天後MAIL通知,
收到通知後,需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字軌,並上傳至加值中心。
亦可授權加值中心接收發票字軌,系統收到配發的字軌後,將自動匯入加值中心,用戶無須手動下載、上傳。
轉換電子發票後,仍保有購買手開發票資格,
若客戶有指定開立發票日期的情況,建議可以購買手開發票備用。
可以,加值中心匯入功能可一次將多筆資料匯入;並且可由用戶自行定義匯入格式。
用戶可租賃加值中心【電子發票電子郵件發送】功能,即可將電子發票證明聯email給客戶。
可以,最多可設置五位小數。
使用加值中心載具,加值中心可協助對獎,並寄送中獎發票紙本給消費者。
目前政府大力推廣電子發票,最會被稽核到的企業,一定是尚未轉換電子發票的用戶。